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參點零參公克(驗後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海洛因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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