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倫選任辯護人劉安桓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2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