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