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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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34號聲請人旺龍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相對人 傅桂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2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2月8日至98年2月7日止。
(四)清償日期:98年2月7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傅桂春,1分之1。嗣債務人傅桂春於95年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清償日期為95年8月7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02年12月3日具狀陳報:本件存續期間屆滿,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仍無有效成立之擔保債權存在,按諸擔保物權之從屬性,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亦確定失其效力,然而聲請人前經相對人發函催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其不予置理,嗣見相對人循法律途徑訴請塗銷,承審法院即將調查究明擔保債權之有無,聲請人乃濫用非訟程序形式審查之便,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聲請,欲藉由抵押物拍賣程序之簡速,造成相對人之損害與困擾,迫使相對人妥協屈從之意圖甚顯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復提出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區○○○段││147-6│建│79.64│全部│├─┼───┼────┼───┼───┼──────┼─┼─────┼──────┤│2│臺中市○○○區○○○段││147-21│田│4.41│全部│├─┼───┼────┼───┼───┼──────┼─┼─────┼──────┤│3│臺中市○○○區○○○段││149-7│田│44.1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98○○○區○○段│店舖、住房、住宅│1層:49.40│陽台:│全部││││147-6地號│機電設備空間│2層:49.40│19.53││││├───────┤鋼筋混凝土造│3層:49.40│雨遮:4.20││││○○○區○○路│共4層│4層:17.98││││││172巷56號││合計:166.18│││├─┴──┴───────┴────────┴──────┴─────┴────┤│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