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731號債權人 陳玲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彥仲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按無法律規定或另行約定者
,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