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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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7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王耀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丁旺蕭燕娥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正釋明文件
。(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欄所載債務人為當事人、陳丁旺,請求原因事實欄相對人則為 游勝平 ,惟當事人欄所載、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委任狀卻為陳丁旺、蕭燕娥,故請聲請人重新釐清確認,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借款契約書、委任狀到院)㈡請求金額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田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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