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免其保安處分及其之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九個月,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