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分別毛重零點肆公克、毛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分別毛重○.四公克、○.三公克),係屬違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分別毛重○.四公克、○.三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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