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零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貳級毒品MDMA肆拾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檢察官以九十年偵字第一四八零號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扣有第二級毒品MDMA肆拾貳顆(原扣案五十八顆,送鑑定費去十六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檢附相關之卷證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MDMA肆拾貳顆安非他命二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鑑驗通知書附卷可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