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六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聲請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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