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百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施百鎬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施百鎬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將所申辦之門號SIM卡出售予他人,供他人作為詐騙遊戲帳號及密碼之用,並未參與詐欺犯行構成要件之實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犯行及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並經判決確定等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又申辦個人手機門號提供他人犯罪使用,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詐騙他人交付遊戲帳號及密碼,致檢警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並使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犯後坦承販賣交付手機門號,及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其將所申辦之門號SIM卡出售,獲得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被告施百鎬男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鄉○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百鎬(涉嫌妨害秘密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可知悉提供個人行動電話號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件門號)之SIM卡,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7月27日3時5分,以LINE通訊軟體及本件門號為聯絡工具,向 廖暵森 佯稱:要將遊戲帳號先綁定本件門號使用,可先交付遊戲帳號、密碼,之後會轉帳匯款云云,致廖暵森陷於錯誤,撥打本件門號確認身分無訛後,交付價值2萬元之傳說對決遊戲帳號。嗣廖暵森遲未收到款項,撥打本件門號遭拒接,始悉受騙。
二、案經廖暵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百鎬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暵森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對話及LIN訊息內容截圖、本件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至被告販賣上開門號之報酬5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檢察官林朝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靜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