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5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映婕 原告 劉語彤 被告 童振祥 被告 鄧崴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5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7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中午12時4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張映婕原告劉語彤被告童振祥被告鄧崴中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映婕原告劉語彤被告童振祥被告鄧崴中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童振祥願給付原告張映婕、劉語彤共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
104年7月23日前由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貳拾伍萬元;餘額貳拾伍萬元,被告童振祥應自104年7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共同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被告鄧崴中願給付原告張映婕、劉語彤共壹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自104年7月份起於每月20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共同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劉語彤。
三、原告張映婕、劉語彤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72號被告童振祥業務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被告鄧崴中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語彤原告張映婕被告鄧崴中被告童振祥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