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25號原告 劉慶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被告 劉福光
劉正一 劉正淞 劉正豊 劉正國 劉正強 劉 張秋香 劉榮貴 劉榮進 劉光雄 劉福鎮 劉瑞梅 劉林符 劉峻博 劉楨桄 劉冠岳 劉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是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809元【計算式:(14.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
100/600)+(812.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100/600)+(1106.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100/600)+(12.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100/600)+(9.4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100/600)+(345.9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100/600)+(71.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100/600)=872,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