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代理人卯○○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101年2月24日經本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理由欄二、
(四)、1、中,債務人每月收入117,000元,應更正為11,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及第239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本件更生程序業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惟理由欄中債務人收入誤寫為117,0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