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沈邱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3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即案外人 沈雅芳 (已於99年4月28日死亡)對於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予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3月11日起至127年3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即案外人沈雅芳於87年12月18日簽訂房貸契約又於93年1月12日簽訂增補契約,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元,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違約或逾期未繳時則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詎債務人即案外人沈雅芳自101年8月28日起逾期未繳本息,尚欠本金1,011,114元,依約應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登報公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貸契約及增補契約、欠款金額系統畫面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 林萬勳 即沈雅芳之繼承人、 林年浩 即沈雅芳之繼承人、 林佩珊 即沈雅芳之繼承人、 林亞萱 即沈雅芳之繼承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12月11日送達予相對人,於102年1月9日送達予林萬勳即沈雅芳之繼承人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林萬勳即沈雅芳之繼承人等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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