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穩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 伍點零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穩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判決無罪確定,然查該案中扣案甲基安非他命6包(5.09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前述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5.09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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