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羿昕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金羿昕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8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號誌正常,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應補充為「本應注意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號誌正常,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
㈡、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另補充「嗣金羿昕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在場向到場員警承認其肇事,進而接受裁判。」。
㈢、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各2紙」為證據資料。
二、查被告金羿昕係高雄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平日須駕駛自用小客車執行業務(見偵查卷第37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又其於肇事後,經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事故時,留候在場並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25頁),是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禮讓直行車先行,即逕自左轉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任業務員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並參酌其本件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情狀,暨其犯後承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741號被告金羿昕女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羿昕係高雄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平日須駕駛自用小客車執行業務,以駕駛為其附隨業務,於民國101年5月11日19時2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三和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與自強路口處作左轉彎時,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號誌正常,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不慎撞及沿新北市○○區○○路往力行路方向行駛之 柯陳燕玉 所騎乘之腳踏車,致人車倒地,造成柯陳燕玉受有第十一胸椎閉鎖性脊柱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柯陳燕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金羿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柯陳燕玉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18張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檢察官陳世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