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48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6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8年5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月25日提起上訴(因同年月24日為國定假日),惟其於同年月26日始向原審提起上訴,有原審收狀戳章(蓋於上訴狀右上角處)附卷足憑,顯已逾10日期間,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