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定恩 (原名: 鍾逢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 廖冠霖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左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