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債務人 廖恒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 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二點五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