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壢簡字第 20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壢簡字第 20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20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碧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6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邵碧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邵碧玉矢口否認有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驗尿報告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可能是伊當時感冒,有服用一些成藥所致云云。然查:
㈠被告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因受通知到場並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上午11時55分經警採集尿液,且該尿液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初步檢驗,檢出有安非他命類代謝物陽性反應,再以極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確認,被告之尿液確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報告日期:106 年9 月7 日,報告序號:UU/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
8 至9 頁)。又毒品施用後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為1至5 天(即最大時限為120 小時);而「偽陽性」係指尿液中不含某成分,檢驗顯示卻含有該成分之現象,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層析法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固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但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更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即不致有「偽陽性」結果等情,為我國毒品檢驗實務所廣泛承認。查被告尿液中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出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含量,分別為558 、3277ng/ml ,已超過公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閾值濃度,參諸上開說明,實無偽陽性之可能。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並提出感冒時所服用成藥照片為證。惟
被告所提出之藥品「五分珠」及中藥「立康朗聲丸」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無可能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該署函覆以:藥品「五分珠」及中藥「立康朗聲丸」分別查衛生福利部藥物許可證資料與經詢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依據中醫藥典籍及查詢衛生福利部中藥許可證資料,其成分均不含甲基安非他命或可代謝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等語,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3 月13日FDA管字第1070007208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是縱被告於採尿前確實有服用前開成藥,亦不致使其尿液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上開辯解,核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5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前科,仍無法遠離毒品,犯後復否認犯行,應予非難,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作業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字第61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