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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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亞士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2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許滿足 │華南銀行八德分行│98年1月31日│7,725元│0000000│││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