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鄧桂芳 被告 彭榮沐
彭秀娟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3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送達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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