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宗指定辯護人徐俊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宗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東宗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身罹重罪,一般人均有趨吉避凶、不甘受罰、逃避刑責之情,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