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潘富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0-0股票11000002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0-0股票11000003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