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蘇伊淋 被告 盧忠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改分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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