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祥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嘉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嘉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量刑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劉筱薇 間因債務糾紛,竟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感情糾紛,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致告訴人感到畏懼,所為實有不該;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之態度,前無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復參告訴人於偵訊中具狀請求撤回告訴等(偵卷第27頁),暨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論罪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1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黃嘉祥(所涉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劉筱薇有債務糾紛,黃嘉祥因而心生不滿,詎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30日10時5分至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黃嘉祥」之帳號,傳送「上星期妳兒子跟妳媳婦離婚了,現在我開始要處理妳欠我那些錢的事了!妳躲藏在仁德開麻將館的地方我早就派人去過了地址在哪裡我都知道,要我讓妳開場子開不下去嗎?還是去告妳再找妳跟多麻煩呢?妳自己想清楚吧」、「反正我閒閒沒事做,有時間跟妳玩的」、「別想賴帳也不要想我是軟柿子,妳不知道我怎麼處理人的,我可以讓妳知道如果妳讓我惹毛了我會讓妳拿殘障手冊的」等文字訊息予劉筱薇,以此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劉筱薇,使劉筱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嘉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筱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傳送之LINE訊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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