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甲○○
乙○○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