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8069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58069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