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天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天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天恩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誤載為「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2號」),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加重詐欺取財、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肇事逃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3至4、7至9所示之罪,曾分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9、30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3年10月;暨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4日112年1月4日至112年1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3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78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原金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0日112年6月26日112年9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原金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6日112年8月18日112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7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94號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肇事逃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4日至112年1月5日109年10月9日110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0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111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2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5日112年12月19日113年4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111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8日113年1月23日113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9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06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73號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共4次)有期徒刑2年2月(共2次)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3日至109年12月4日109年12月4日109年12月4日至109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92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92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16日113年7月16日113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21日113年8月21日113年8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61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61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61號編號7至9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9、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