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李奎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⑵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⑵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