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成文、 鐘蕙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附卡人應與正卡人就各別使用之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㈡陳報正卡、附卡各自消費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