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96號

原告 黃明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賢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全體(即被告黃賢炆、 彭金標彭及達彭文鶯彭及江彭明政彭明俊張美鴻黃元勛林秋珠黃明石黃明順黃明進黃明傳黃棉煉黃塗龍黃教清黃教成黃銘煌黃雅羚黃怡婷黃勝財何吉妹黃元龍黃小容陳秋玉 ,以下合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以利送達。

二、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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