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96號
原告 黃明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賢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全體(即被告黃賢炆、 彭金標 、 彭及達 、 彭文鶯 、 彭及江 、 彭明政 、 彭明俊 、 張美鴻 、 黃元勛 、 林秋珠 、 黃明石 、 黃明順 、 黃明進 、 黃明傳 、 黃棉煉 、 黃塗龍 、 黃教清 、 黃教成 、 黃銘煌 、 黃雅羚 、 黃怡婷 、 黃勝財 、 何吉妹 、 黃元龍 、 黃小容 、 陳秋玉 ,以下合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以利送達。
二、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