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4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奇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佩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