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蔡淑靜 被告 賴吉文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嘉簡字第173號毀棄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