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何茂鐘 被告 莊晏芳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莊晏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美綾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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