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盧政廷 被告 鄭黃完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嘉交簡字第一九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盧政廷對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93號,被告鄭黃完妹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簡毓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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