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9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69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王又真 律師
被告 林青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9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