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傑斯凡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聲請人所提律師函之債權讓與通知受文者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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