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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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44號、111年度偵字第9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realm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欽前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realme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扣案之realm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偵9383卷第32頁至33頁),有苗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0000000苗栗刑大偵辦被告涉嫌賭博案手機Line與綽號「 小梅 」之相關蒐證紀錄截圖等在卷可參,核屬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物,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