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古秀珍┌─────────────────────────────────────┐│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老股長有限│台灣中小企│94年2月28日│893,520元│0000000││││公司 陳啟禎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