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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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亞青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亞青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