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2號原告 王秀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柏丞 、 曾昭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0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