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736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4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983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983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985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985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986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986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987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000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000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 辜顯彰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36號)、 李鑫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42號)、 何紀慧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33號)、 鄭恆存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39號)、 夏銘新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51號)、 林義財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57號)、 曾玉燕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63號)、 張可優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69號)、 林忠孝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75號)、 朱坤琦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00號)、 繆志明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06號)、洪啟川(101年度司促字第30105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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