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緝字第199、2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
0.033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燬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下午9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在臺中市某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里鎮○○路○號(埔里鎮基督教醫院)內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34公克),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6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
199、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於96年12月18日被查獲時,經警方於上址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33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2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60010633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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