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具保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茲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甲○○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3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8年4月15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送達回證、寄存送達收受紀錄各1紙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永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