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債權人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金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柳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李柳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