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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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債權人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金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奕振 (即 蕭邱蘭芬蕭世祥 之繼承人)、 蕭梅玉 (即蕭邱蘭芬即蕭世祥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蕭邱蘭芬及蕭世祥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蕭邱蘭芬及蕭世祥之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提出被繼承人蕭邱蘭芬及蕭世祥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六、提出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七、提出管理委員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就任證明文件。
八、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九、提出桃園市○○區○○街○○巷○弄○號16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謄本資料。
十、104年1月至106年8月管理費催繳對象為 侯宗潔 之原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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