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服用藥酒駕駛),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二三號),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判決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更犯公共危險罪(服用藥酒駕駛),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二七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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