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6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八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金額更正為「新臺幣四百七十四元」,暨證據欄刪除「搜索」二字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一時貪念,竊取他人財物以供己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惟上開所竊物品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所生危害不大,兼衡其無前科,素行尚佳,及其犯後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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